浦江招标网 >> 政策法规 >> 省级规章 >>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5]137号)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5]137号)

来源:省级规章建设类 作者:JS 2008-03-28 点击: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交通部等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结合以往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省厅对2003年制订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3〕309号)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问题或意见函告厅建管处(联系人:龚一朋,电话:0571-87819793)。
 
附件:1.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附件1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2.施工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附件:附件2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3.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备案表  附件:附件3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备案表
      4.浙江省公路水路施工决标报告单  附件:附件4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标决标报告单
        附件:附件5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名单  附件:附表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委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       (省交通厅或市交通局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人)和从    (省或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    人)共    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一般可由招标人代表担任)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应进行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叉审查。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审核清标信息和资料,全面评审投标文件;
(二)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  清标工作组的职责: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投标文件的合格性条件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清标工作组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以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第一阶段  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的评审
第二阶段  报价文件的评审
第十四条  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项目经理等;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2)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表格不能少,若无则填无);
(3)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4)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以资格预审时强制性条件中列明的人员为准)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5)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并标明连续页码。
    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
    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1)通过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2)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条件(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
    4.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2)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5)投标担保为银行汇票,出具汇票的银行级别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2)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3)公证书出具的时间与授权书出具的时间同日或之后。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符合规定。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9.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按通过或不通过对技术文件进行评价。
1.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2.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相对资格预审时,其财务能力具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的;
(2)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5)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评委认为不通过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报价文件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文件的评审。
首先对报价文件按下列(一)、(二)、(三)、(四)款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若不符合(一)、(二)、(三)、(四)款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对该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报价单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补遗书编号、投标报价等;是否且有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二)工程量清单是否逐页有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三)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四)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五)评标价的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
4.当一经开标宣布的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差10%(含)以上时,最低报价将被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5.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以内,投标价超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由除第十五条第(五)款中第4、5项规定报价外的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报价确定。
确定方式: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从1、2、3、4、5五个值中确定连续的三值在现场随机抽取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七条  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报价得分和信誉得分按得分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本项目按投标人投标价和信誉二大部分进行评分,投标人投标价95分,信誉5分。
具体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投标价(95分)
投标人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1.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95分;
2.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至-5%之间的,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1分,-5%以下的,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1.5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扣到0分为止;
3.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至5%(含)之间,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1.5分,5%以上,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2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扣到0分为止。
(二)企业资质与信誉(5分)
1.施工企业主项资质为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2分,增项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1分。
2.凡按省交通厅要求,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立功竞赛活动的单位,在近36个月内,在同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季度或以上时间的考核评比中,曾累计3次及以上获得优胜类等的(优胜类单位的评比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的30%,如超过30%的,有排名顺序的取前30%,没有排名顺序的,项目不能加分),凭所在项目建设单位的评比结果文件和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参赛单位总数量证明材料加分(浙江省以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供项目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立功竞赛评比活动的文件材料及评比结果的书面证明材料),每个建设项目加1分,最多加3分。
(本条仅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他省重点项目在同类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参照执行。)
3.在近24个月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劣迹行为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并在处罚期内或通报中未明确处罚期限的,在资格审查时隐瞒不报的扣4分,如实填报的扣2分。
4.在近12个月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在资格审查时隐瞒不报的扣4分,如实填报的扣2分。
5.凡在近24个月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生过行贿受贿行为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为准)扣4分。
6.投标人在投标时,未经招标人同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相比较,擅自调整其中一人,则扣5分;若两人皆调整,则投标无效。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后,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得分完全相同时,投标价较低者优先。
第二十三条  同一标段中有效投标不足3 个,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合同段的全部投标,并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一)评标结果;
(二)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委员应在第(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附件2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及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资格预审申请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任何活动。评审期间资格预审申请人不得进入评委住地干扰评审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审,否则该资格预审申请人不予通过资格预审。
第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过程及其当事人接受      的监督。
 
第二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在招标人的组织及主持下进行。
第七条  招标人按相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省(或市)评标专家库中有关专家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负责本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招标人组建。工作组主要负责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条件评审以及其它资格预审评审的基础工作。工作组不得影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其工作结果需经评审委员会复核确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    认真审核工作组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全面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    对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企业资质和履约信誉进行评议、打分;
(三)    建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四)    完成书面评审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资格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分;
(四)必要的澄清与核实。
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完整;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三)资格预审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
(四)资格预审申请人是独家申请(或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有关联合体的要求);
(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相应原件供招标人核查的;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不符合资格预审须知规定和不接受招标人调整合同段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不予通过:
(一)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财产被接管、冻结等的;
(二)近2年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的,有中途清退等严重违约的,在建设过程中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有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通报并限制投标的;
(四)近1年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近2年有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省交通厅、省重点办和省招标办认为申请人有不良行为嫌疑正在调查或已调查正在处理过程中,暂时不宜参加投标的。
第十四条  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强制性条件要求详见资格预审申请表。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强制性条件要求的申请人作为资格预审不通过。
第十五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核实。如内容失实,评审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四章   推荐投标人
第十六条  一个合同段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强制性条件的申请人超过8家的,招标人可以选择下述二种方法中的一种方法推荐投标人:
方法一: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法指采用百分制评分法,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统一进行打分。具体如下:
一、按企业施工业绩、企业资质、履约信誉三大部分进行评分,总分100分。其中企业施工业绩45-55分、企业资质20-25分、履约信誉20分。
具体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企业施工业绩(45-55分,按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证书、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为准)
1.类似工程施工经历(25—30分)
满足强制性条件的得25分,有省内项目业绩的可酌情加分,最多加5分;
2.工程质量(20-25分)。
(二)企业资质(20-25分)
主项招标同类工程资质得25分,增项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20分。
(三)履约信誉(0-20分)
1.凡按省交通厅要求,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立功竞赛活动的单位,在近5年内,在同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季度或以上时间的考核评比中,曾累计3次及以上获得优胜类等的(优胜类单位的评比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的30%,如超过30%的,有排名顺序的取前30%,没有排名顺序的,项目不能加分),凭所在项目建设单位的评比结果文件和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参赛单位总数量证明材料加分(浙江省以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供项目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立功竞赛评标活动的文件材料及评比结果的书面证明材料),每个建设项目加4分,最多加20分。(仅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2.凡在1年前2年内的招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被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通报,并在处罚期内或未明确通报期限的, 如实填报的扣5分,隐瞒不报的取消资格预审申请资格。
3.凡在近2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质量原因被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通报的,如实填报的一次扣2分,隐瞒不报的一次扣5分。
4.凡在近2年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生过行贿受贿行为的,情节较轻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为准),扣5分。
二、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评审委员会成员计算出每一申请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后,按得分高低的顺序,每个合同段取得分高的8名申请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当最后一名出现得分完全相同时,应对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方法二:随机抽取法:
随机抽取法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按每一合同段不超过8家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条件相同的多个合同段,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各合同段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接受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不能在同一合同段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同一标段中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要求投标人不足6家,评审委员会可以从强制性条件满足该合同段要求的其他合同段中调整。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每个合同段向招标人推荐6-8名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招标人据此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资格评审过程(符合性检查情况、强制性条件审查情况等);
(五)    资格评分表格;
(六)    分合同段随机抽取情况;
(七)资格评审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不通过的申请人,在浙江交通网上予以公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二十二条  保密规定:
(一)所有参与和接触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的细节;
(二)在开标以前不得泄露各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之处以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附件3
 
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备案表
 
工程名称:
人:
申报日期:
 
 
浙江省交通厅制
 
 
 
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标
文件及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表
 
                         工程的初步设计已由            批复(                ),现已进入施工招投标工作阶段。根据《浙江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1)和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见附件2),并经招标人组织的有关专家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了资格预审,详见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见附件3),拟同意以下施工单位参加各合同段的投标(名单见附件4)。请予审查备案。
项目名称
 
发包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标准
 
  标段划
  分情况
 
 
  招标人
 
招标方式
 
  开标时间
 
总投资(万元)
 
 
 业主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交通局(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交通厅
备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标决标报告单
 
 
 
工程名称:
招 标 人:
申报日期:
 
 
浙江省交通厅制
 
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标决标报告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招标评标工作,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详见评标报告和清标报告),并推荐各合同段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见附表)。评标结果已在___________进行了公示,现将中标结果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报告如下,请予核准。
项目名称
 
发包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标准
 
业主
 
招标人
 
招标方式
 
开标评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
(见附表)
 
业主决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交通局(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厅建管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厅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名单
 
 
 
 
合同段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主要业绩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

上一页:《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建法[2003]13号)

下一页:《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相关文章
加入收藏夹 SiteMaps 关于 链接 联系 MAP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