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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报[2003]77号)

来源:省级规章建设类 作者:JS 2008-03-28 点击: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本规定标准的30%计件。原我局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表中第二项“工程预算、标底、报价编制”一栏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编制单位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确定。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有关服收费。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对提供交易场所有可收取设施租赁费;上述项目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第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0%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杭州、宁波、温州和省属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10%,其它市、县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25%,下浮不限。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原我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01】18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2月25日印发

上一页:《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下一页:《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采字【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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