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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浦监管 作者:JS 2008-03-26 点击: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0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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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调整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规模范围要求。
    1、原第二条第一款部分内容调整为:“概算造价在15万元(含)以上的办公用房修缮、装饰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2、原第二条第二款增加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上限值计费在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招标发包。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上限值计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可通过招标形式择优确定。”
    3、原第二条第三款调整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基价计费在15万元(含)以上的应实行招标发包。”
    二、建立建设工程招标备案制度,规范招投标程序。
    1、县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投资额度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招投标方案等内容到县监管办备案,并按招投标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建设业主直接发包或各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组织招标,以年度汇总表形式报县监管办备案;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村级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备案。
    2、县级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就组织招标代理、招标文件制定、公告发布、评标专家组成等程序向县监管办备案,相关的正式文件资料向县监管办备案后再报上级相关招标机构,并接受县监察局的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履约的监督主体及责任。
    1、招标人应建立有单位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明确责任领导,切实加强中标后工程的实施管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上报相应的县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监管办备案。 
    2、招标人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中标施工企业派出的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规定要求到岗、到位,及时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3、招标人项目管理班子应就工程实施的建设情况包括监理企业、施工企业项目班子人员的到岗履约情况建立月报制度,在每月月底前上报县监管办。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相应的县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监管办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四、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1、县域内所有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论在何地招投标,其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形式缴纳到县监管办指定的帐户,统一纳入县监管办的监督管理范围。
    2、严格履约保证金的退款程序。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业主签认退款意见和县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经县监管办审核同意,凭企业出具统一发票收据到县公证处办理退款手续。
    五、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1、凡县域内经省、县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不论工程监理是否经省、县公开招标,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工程开工前,业主都应会同监理单位持监理委托合同、监理项目部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到县监管办备案。
    2、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规定条款保证工程监理项目部人员和监理设备的到岗到位,并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好工程施工组织方案的设计、实施、质量控制、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等监理职责,同时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的请销假制度,做好考勤登记,确保考勤登记表准确、真实、有效。对监理企业职责履行不佳的,各建设单位、县行政主管部门、县监管办应及时督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六、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暂定价项目的采购管理。 
    1、暂定价项目单项货款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暂定价项目单项货款在5—10万元的采购业主应邀请财政、审计、监管办等单位共同参与采购。
    2、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价项目,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计划申报(需经业主签署意见),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事项。 
    3、政府采购的暂定价项目货款由资金管理部门依据总承包建筑企业、业主意见,凭政府采购合同、《浦江县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书》、《政府采购验收单》、《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单》、发票等凭证,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4、采购合同未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资金管理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本条内容在工程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
    七、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规定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属各单位,
        垂直管理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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