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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委 2008-06-16 点击:

 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

 县委[2008]1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更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监督和规范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工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落实一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配置范围

凡属法律法规许可,人民群众比较关注,且有经营效益,易于滋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进入县招投标统一平台运作。当前纳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四大类:

1、自然性资源:主要是指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水资源开发及河沙开采权;国有森

林、林木、林(山)地经营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权等。

2、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非生产性资产和国有企业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资产,包括公房租售、公车处置及定点维修单位的选择等。

3、社会性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主要有:(1)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供水、供气、公交、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临时摊位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出租汽车营运权等;(2)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4、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的资源。主要有:(1)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包括文体活动冠名权,特许性经营场所经营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2)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包括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及其他公物的处置,资产评估、招标代理、拍卖、审计等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等。

三、配置方式

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公平竞争的市场化运作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出让信息在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后,市场竞投主体在3个以上的,均不得采用协议方式。由于保密、应急等特殊原因,确需以协议方式配置的,必须事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监管办审核、县监察局备案。

四、方法步骤

各乡镇(街道),县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自主管(监管)的公共资源现状、分布和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及时摸清底数,有

计划、按步骤、分批次地将公共资源纳入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交易,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集中监

管,统一价款结算”的模式运作。

1、对已推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应继续深化优化;已实行公开交易但在招投标统一平台场外运作、以及其他未进场交易的,应

尽快进场交易。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非生产性资产和国有企业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包括公房租售、公车处置等;社会性资源中的户外广告经营权,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行政性资源中的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置,招标代理、拍卖、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作为第一批进场交易项目,在2008年8月30日前纳入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产资源、河沙开采权的出让工作,按照“五统一”的运作模式,在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招投标统一平台集

中交易。

3、其他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等公共资源的配置于2009年底前纳入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

五、工作要求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乡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意义,顾大局、识大体,积极配合支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乡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此项工作,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牵头主抓,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工作机制。

2、明确分工,规范运作。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按照公共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能,资源所在部门(单位)负责资源日常管理,县监管办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备案和监管工作,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及其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提供相对应的市场化交易操作平台。

加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增挂县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为产权交易提供统一平台。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和各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要增加投入和设备,完善平台功能,提升硬件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做到集中管理,统一收退,方便投标人。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交易规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县监管办要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管,切实加强招标、拍卖、竞价、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管理、投标人信用管理和保证金的监管,进一步深化标后监管,努力构建公正有序、开放竞争、服务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体系。

3、严明纪律,加强督查。各有关部门尤其是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监管办、国资办等要把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作为规范我县国有产权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及通报制度,对于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应及时统一进场而仍搞场外交易的,或消极推诿,回避统一监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在实施过程中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 共 浦 江 县 委

浦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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