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浦江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之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上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发包。
四、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规划管理科室在办理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明确告知需办理招标发包施工;建筑业管理科室对未办理招标发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浦江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浦江县建设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